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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凭据问题汇总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发票政策层峦叠嶂,加之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展开,更让大家应接不暇。于此,金穗源商学院将营改增以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大家需要关注的发票政策做以梳理,便于大家做好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特别业务涉及的发票问题

(一)接受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扣除凭证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纳营业税,投资方不需要向被投资方开具发票,被投资方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上述资产的评估报告、过户手续证明等扣除折旧或摊销额。


营改增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必须缴纳增值税,投资方应当向被投资方开具发票,作为被投资方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接受股权投资扣除凭证变化


营改增后股权投资业务应注意以下两点:

1.股票转让——必须缴纳增值税,应当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2.非股票的其他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三)统借统还业务扣除凭证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需要大家注意两点:

1.下属企业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集团公司或转贷给其他下属企业的,不管收取的利息是否超过银行利率,一律缴纳增值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中的成员企业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集团内的其他成员企业使用,不管集团对下属企业转贷、还是下属对集团转贷、下属对下属转贷,利息均可以依据银行利息的发票的复印件及利息分割单,在各自己使用单位之间分摊扣除。


关于统借统还,王老师在商学院《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扣除业务之开发费用具体涉税分析”中已经给大家做出详尽的分析,当然还包括委托贷款、明股实债明债实股等多种融资方式的涉税解读。关注的朋友可以联系服务人员(微信号:s15364519929)入群学习。


(四)旅行社扣除凭证的变化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提醒:房地产企业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具体了解请查阅《房地产企业地税已申报,2016年5月1日以后开票到底有时间限制吗? 》 。

二、发票开具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为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带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但是,下列情况可以不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3.16号公告规定从2017年7月1日期执行,所以开票日期是7月1日之前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4.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的种类


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有以下12种: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代收印花税

(5)代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三)代开发票的规定


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7〕37号


(五)跨机构资金清算的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六)“三流不一致”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王老师在商学院《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扣除之拆迁补偿费、甲供工程、三流一致税收风险分析”中已经给大家做出详尽的分析,没有听的朋友可以联系服务人员(微信号:s15364519929)入群学习。


(七)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2017年3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


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2017年7月1日起,经纳税人书面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


(八)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能否开具?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具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但是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经营范围开票,还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


现行的开票系统,需根据开票内容,选择商品名称、税务编号等,在发票中,购销双方以及商品名称都是很清楚、准确的。所以,当开票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极易引起税务局的注意。


温馨提醒:如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必须开具超经营范围增值税发票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


(九)票面明细的填写


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三、发票备注栏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业务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三)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四)差额开票业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建筑服务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销售不动产业务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出租不动产业务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九)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事项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四、2018年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90号)


提醒:上述政策表明,企业发生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支出、办理退票的退票费、手续费支出要取得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凭证。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五)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具体要求: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六)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税〔2017〕90号)


(八)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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